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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定罪

個人停止進步,且不得進入神的面前及祂的榮耀的狀態。定罪有各種不同的程度,凡不能完全獲得高榮的超升,在其進步和特權上都有某種程度的限制,那就是他們被定罪的程度。

被神審判或判為有罪。

設詭計的人,主必定他的罪;箴12:2。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有禍了!你們要受更重的刑罰;太23:14。凡褻瀆聖靈的,乃要擔當永遠的罪;可3:29。作惡的,復活定罪;約5:29腓三26:5)。不配稱吃喝的人,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9腓三18:28–29)。我們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32。不悔改、不受洗、不持守到底的人必被定罪;腓二9:24可16:16以4:18教約68:984:74)。我們的言語、行為和思想都必定我們的罪;阿12:14。知而不行,使自己被定罪;曼14:19。惡人和神住在一起,要比和受罪罰的靈魂同住在地獄中更悲慘;摩爾門9:4。我們若停止工作,就會被帶到罪罰之下;乃9:6。沒有命令就不做任何事的人必被定罪;教約58:29。凡不寬恕弟兄的過犯的,在主前必被定罪;教約64:9。犯罪違背較大的光,就被定較大的罪;教約82:3。整個教會要繼續在這罪罰之下,直到他們悔改並記起摩爾門經;教約84:54–57。接受圓滿的新永約的人,必須遵守該律法,否則必被定罪;教約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