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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


承認

經文中用承認至少有兩種用法,一種是說出自己對某事的信心,例如,承認耶穌是基督(太10:32羅10:9約一4:1-3教約88:104)。

另一種則是承認自己的罪,例如,認罪。每個人都有的職責是向主承認所有的罪並獲得祂的寬恕(教約58:42-43)。如有必要,犯罪者應向被冒犯的個人或眾人認罪。嚴重的罪則須向教會領袖(通常是主教)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