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
教义和圣约134


第134篇

1835年8月17日,在俄亥俄嘉德兰举行的教会的总集会,一致表决通过有关政府与一般法律的信仰宣言。许多圣徒聚集在一起商议第一版《教义和圣约》的建议内容。当时这宣言有以下的前言:「为了使我们有关世上政府和一般法律的信仰不致被歪曲和误解,我们认为在本书的最后提出我们对此事的意见是适宜的」。

1-4,政府应保障良心与崇拜的自由;5-8,所有的人都应支持他们的政府,应尊重并服从法律;9-10,宗教团体不应运用政府的能力;11-12,人防卫自己和财产是正当的。

1我们信政府是神为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为了社会的益处和安全,祂要人对与政府有关之立法和执法的行为负责

2我们信,没有一个政府能在和平中存在,除非那些法律是架构在能保障个人良心自由运用、对财产之权利与支配,并保护个人的生命,且能维持那些律法不被破坏。

3我们信所有的政府都必须由公务员和长官来执行其法律;那些会以公平和公正来执法的人,如在共和国,应由民意来寻求和支持,或者按君主的意思。

4我们信宗教是神设立的;在奉行宗教方面,人对神负责,而且仅对祂负责,除非其宗教的意见是鼓动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我们不信人的法律有权干涉崇拜规则的制定,去束缚人的良心,也不相信有权指定公开或私下的崇拜方式;政府长官应该制止罪行,但绝不可控制良心;应该惩罚罪恶,但绝不可压制灵魂的自由。

5我们信每个人在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下,受居住地政府法律保护时,都有义务拥护并支持其政府;在这种保护下的国民,暴动和叛乱都不正当,要受应得的惩罚;所有政府都有权制定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以保障大众利益;但同时也须保持良心自由的神圣。

6我们信,每个人的职位都应受到尊重,例如为了保护无辜者、惩罚罪犯而任命的统治者和长官;所有的人都应尊重并服从法律,因为若无法律,和平与和谐将为无政府状态和恐怖所取代;制定人的法律的明确目的,是管理人民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事务;神的律法是从天上来的,规定信心与崇拜等属灵方面的事;人要为这两者向其造物主负责。

7我们信,统治者、国家和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制定法律,保障全体国民奉行宗教信仰之自由;但是,只要国民表示尊重和尊敬法律,而且其宗教意见不以暴动和谋反为正当,我们不信他们有正当的权利剥夺其国民此项特权,或禁止他们的意见。

8我们信,罪行应依该罪之性质受惩罚;凡谋杀、叛乱、抢劫、偷窃及各种形式之破坏全体的和平,都应按其罪行之严重程度和对民众所造成之伤害,受犯罪发生地政府之法律惩罚;所有的人都应为公共的和平与安宁挺身而出,尽其所能使违背良好法律的人受惩罚。

9我们不信这些是正当的:宗教影响力与政府混合,经由这样而使某一宗教团体获得支持,另一宗教团体之属灵特权被禁止,而其成员身为国民的个人权利被否定。

10我们信,所有的宗教团体都有权利依照其规则和规定,处理其成员之不良行为,只要这类处置是为了交谊与资格;但我们不信任何宗教团体有权就人的生命或财产的权利施行审判,而取走他们在这世上的财物,或危害他们的生命或肢体,或对他们施加任何体罚。他们只能将他们从团体中开除,和停止他们的交谊。

11我们信,人在人身受虐待、财产权或名誉受侵犯时,若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名誉的法律,则应诉诸法律,要求补偿所受的一切冤屈和痛苦;但我们信,在危急情况下,若无法立即诉诸法律和得到救济,任何人防卫自己、朋友、财产和政府,以免遭受任何人不法的攻击和侵犯,都是正当的。

12我们信,向世界各国福音,警告义人拯救自己脱离世界的腐败是正当的;但是我们不信这些是正当的:干涉奴仆,或违背他们主人的意思和希望,向他们传福音、为他们施洗,或干预或用最小的程度影响他们,使他们不满他们今生所处的状况,以致危害人的性命;我们信这种干涉既不合法又不公正,且危及每个容许以人为奴的政府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