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瑪書
阿爾瑪是阿爾瑪的兒子
這是阿爾瑪的記事。他是阿爾瑪的兒子,是尼腓人民的第一位首席法官,也是教會的大祭司。這是一部法官統治以及人民之間的戰事和紛爭的記事,也是一部依據第一位首席法官阿爾瑪的紀錄所寫的尼腓人與拉曼人之間戰爭的記事。
第1章
尼賀教導假教義,創立教會,引進祭司權術,並殺害基甸——尼賀因罪被處死——祭司權術和迫害在人民中蔓延——祭司自食其力,人民照顧貧困者,教會興盛。約主前91年至88年。
1事情是這樣的,此後尼腓人都由法官統治,在法官統治尼腓人的第一年,摩賽亞王走上世人必走的路。他打過美好的仗,正直地行走在神前,他沒有讓任何人接替他統治,不過,他制定法律,人民也承認這些法律,所以他們有義務遵守他制定的法律。
2事情是這樣的,阿爾瑪在審判席上統治的第一年,有個人被帶到他面前受審。那人身材魁梧,以力大聞名。
3他曾在人民中走動,宣講他所謂的神的話,極力反對教會,並向人民宣稱,每個教師和祭司都應成為有名望的人,他們應由人民供養,不應親手工作。
4他又向人民作證說,到末日全人類都必得救,他們不必害怕也不用顫抖,卻可抬起頭來快樂,因為主創造了所有的人,也救贖了所有的人;到最後,所有的人都必獲得永生。
5事情是這樣的,這些事情他教導得那麼多,以致有很多人聽信他的話,甚至有很多人開始供養他,給他金錢。
6於是他開始內心驕傲而自大,穿非常昂貴的衣服,是的,甚至開始照他所宣講的方式創立教會。
7事情是這樣的,他正要去向相信他話的人宣講時,遇到一位屬於神的教會的人,是的,他們的一位教師;他開始與那人激辯,好誘走教會的人,但是那人駁斥他,並以神的話勸誡他。
8那個人名叫基甸;他曾是神手中的工具,解救林海的人民脫離束縛。
9由於基甸用神的話駁斥他,他非常氣憤,就拔劍並開始擊打他,基甸因上了年紀,抵擋不住他的重砍,因此死在他的劍下。
10那個殺害基甸的人被教會成員抓起來,帶到阿爾瑪面前,就他犯下的罪行受審。
11事情是這樣的,他站在阿爾瑪面前極大膽地為自己申辯。
12但是阿爾瑪告訴他說:看啊,這是祭司權術第一次引進人民當中。看啊,你不但犯了祭司權術的罪,還力圖用劍強加推行。一旦在這人民中強行祭司權術,必使這人民徹底滅亡。
13你流了一位義人的血,是的,一位在人民當中行許多善事的人的血,我們若饒恕你,他的血必臨到我們,向我們報復。
14因此,按照我們最後一位國王摩賽亞賜予的法律,你被判死刑;這法律是人民公認的,所以人民必須遵守。
15事情是這樣的,他們押著他;他名叫尼賀;他們把他帶到曼泰山頂,要他,或者說他自己在天地之間承認他教人民的都違背了神的話;他在那裡遭受了可恥的死亡。
16然而,祭司權術並未因此而停止在這地蔓延,因為有很多人愛慕世上無益的事物,到處宣講假教義;他們這麼做是為了財富和名聲。
17雖然如此,他們因為害怕法律,並不敢說謊,怕被人知道,因為說謊者會受罰;所以他們佯裝宣講他們的信仰,因為法律無權干涉任何人的信仰。
18他們不敢偷竊,怕法律制裁,因為偷竊者會受罰;他們不敢搶奪,也不敢殺人,因為殺人者必被處死。
19但是事情是這樣的,不屬於神教會的人開始迫害屬於神教會並承受基督之名的人。
20是的,他們迫害他們,並用各種話傷害他們,這是因為他們謙卑,因為他們的眼光不驕傲,而且互相傳講神的話,不拿金錢,不用代價。
21教會的人民中,有一條嚴格的法律,規定每一個屬於教會的人都不得迫害不屬於教會的人,他們之間也不得彼此迫害。
22但是,他們有很多人開始驕傲起來,開始與敵人激辯,甚至動武;是的,用拳頭互毆。
23這事發生於阿爾瑪統治的第二年間,是教會成員遭遇許多苦難的原因;是的,是教會成員遭受許多考驗的原因。
24有很多人硬起心來,他們的名字被塗掉,神的人民不再記得他們;另外也有很多人脫離神的人民。
25這對信心堅定的人而言是一大考驗;然而,他們穩固不移,遵守神的誡命,耐心忍受加諸他們身上的迫害。
26祭司們放下工作傳講神的話,人民也放下工作來聽神的話。祭司向他們傳講了神的話以後,大家再回去勤奮工作;祭司不認為自己高於聽講的人,因為傳道的人並不優於聽道的人,教導的人也不優於學習的人;大家一律平等,大家都各按能力來工作。
27人人按其所有,將物資分給窮苦、貧困、患病和受苦的人;他們不穿昂貴的衣服,但是穿得整潔、美觀。
28他們就這樣建立了教會的事務;儘管受著種種迫害,他們還是開始有了持續的和平。
29現在,由於教會的穩定,他們開始變得非常富裕,生活所需的一切都極為豐富——大批的牲口和各種肥畜,豐盛的穀類、金子、銀子、寶物,和許多的絲綢、細麻布和各種耐用樸素的布料。
30他們在這樣繁榮的情形下,並未趕走任何一個無衣蔽體,或飢餓,或口渴,或患病,或沒人照顧的人;他們沒有把心放在財富上;因此他們對所有的人慷慨,無論老的或少的、為奴的或自主的、男的或女的、教會裡的或教會外的,只要是有需要的,他們都一視同仁。
31他們就這樣昌盛起來,遠比不屬於教會的人富裕。
32因為不屬於他們教會的人,沉迷邪術,崇拜偶像或懶惰,崇尚空談,彼此嫉妒、不和;穿昂貴的衣服,眼光驕傲而自大;迫害、說謊、偷竊、搶奪、姦淫、謀殺以及行各種邪惡;雖然如此,法律仍盡可能制裁所有那些犯法的人。
33事情是這樣的,藉著這樣執行法律,各人都按其所行受罰;他們才比較沒有動靜,不敢犯罪,怕人知道;因此直到法官統治的第五年以前,尼腓人中都很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