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中的多重婚姻


後期聖徒相信,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神對婚姻的常設律法。 在聖經時期,神曾吩咐一些人實行多重婚姻,即一名男子與一位以上女子之間的婚姻。11840年代早期,主藉著啟示吩咐約瑟‧斯密,要在教會成員之間設立多重婚姻制度。 在半個多世紀的期間,一些後期聖徒都依照總會會長的指示,實施多重婚姻2

後期聖徒並不了解神在透過其先知設立多重婚姻的所有目的。 從摩爾門經可以找到神這樣吩咐的原因之一是:增加在福音聖約中誕生的子女數量,好「為〔主〕興起後裔」。3

多重婚姻的確使得大量子女誕生在忠信後期聖徒家中。 它也在許多方面讓19世紀的摩爾門社會得以成型:它提供婚姻給每一位有渴望的人;隨著經濟弱勢的女子結婚進入財務比較穩定的家庭,使得財富不均的情形減少了;族群間的通婚增多,有助於各個移民人口間的融合。 多重婚姻也有助於在後期聖徒之間建立並增強凝聚力和團體識別感。 教會成員將自己視為「獨特的子民」,不論外人如何反對,都立約要履行神的誡命。4

教會中多重婚姻的開始

數千年來,一夫多妻制在許多文化和宗教都受到允許,但在西方文化中,除了少數例外,是不能接受的。 在約瑟 ‧ 斯密的時代,一夫一妻是在美國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記載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中的,有關多重婚姻的啟示,有部分在1831年,約瑟‧斯密研讀舊約聖經的時候就出現了。 後期聖徒知道他們生活在一個啟示稱為「圓滿時代福音期」的後期時代。5諸如先知、聖職和聖殿等古老原則都會重新復興在大地上。 像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這些古代教長所實行的多重婚姻,也是那些古老原則中的一項。6

這則教導多重婚姻的啟示,也出現在另一則有關永恆婚姻的啟示中──該啟示教導,婚姻可以延續到死亡之後。 經由聖職能力執行的一夫一妻和多重婚姻,都可以在正義的條件下,將相愛的人互相印證到永恆。7

這項婚姻的啟示雖指出了一般原則,卻沒有詳細說明要如何實施多重婚姻。 約瑟 ‧ 斯密曾在納府和多位妻子結婚,並授權其他後期聖徒實行多重婚姻。 多重婚姻的實施推展得很謹慎並逐漸增加,參與人員皆誓言對此項參與保密,但他們也期待有一天夫妻雙方都可以公開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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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猶他的多重婚姻和家庭

在1852到1890年間,後期聖徒公開實施多重婚姻。 大部分的多重婚姻家庭住在猶他。 生活在多重婚姻中的男女表示,他們遭到許多挑戰和困難,但他們的家中也有愛和喜樂。 他們相信這是神在那個時期所賜的誡命,而服從這誡命會給他們和後代帶來極大的祝福。 教會領袖教導,參與多重婚姻的人應努力培養寬大無私的精神,對相關的每個人展現基督純正的愛。

雖然有些領袖擁有大型的多妻家庭,但締結多重婚姻的男子中,有三分之二在同一時期只有兩個妻子。 教會領袖知道,多重婚姻對婦女而言可能特別困難。 因此,在婚姻中不快樂的婦女可以離婚,而且要再婚也很平常。 在猶他屯墾區的前十年中,婦女有時會在年輕的時候結婚,這在當時邊界地區的婦女中很常見。 在1857年達到巔峰時,整個猶他的後期聖徒,可能有一半都以夫妻或孩子的身分經歷了多重婚姻。 往後三十年中,參與多重婚姻的比例則持續穩定地下降。

在公開教導多重婚姻的那些年中,雖然所有的人都被期望將之接納為神的啟示,但並沒有期望所有的後期聖徒都遵行該項原則。 事實上,由於男女之間的比例,這項婚姻制度並無法普及。 婦女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配偶,可以選擇是要一夫多妻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也可以選擇要不要結婚。 有些男人締結多重婚姻,是因為教會領袖的要求,有些則是自行開始的,但依規定,都必須先取得教會領袖的核准,才能締結多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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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一夫多妻的立法和終止多重婚姻

1862年初,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禁止實施多重婚姻。 1879年,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禁止多重婚姻的法律並不違憲,聯邦官員開始在1880年代起訴實行多重婚姻的丈夫和妻子。 當時的後期聖徒認為這些法律並不公正,因此進行公民不服從,繼續實行多重婚姻,並搬到親友家中或以匿名躲藏,藉以逃避追捕。 若被判有罪,他們會繳付罰金且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反一夫多妻法中有一項允許美國政府沒收教會財產。 聯邦官員很快地威脅要取走後期聖徒的聖殿。 為活人和死者進行的救恩事工,如今遭到了危險。 1890年九月,總會會長惠福‧伍感覺受到啟示要發表正式宣言。 伍會長解釋道:「鑒於國會已立法禁止多重婚姻,我謹此宣布願意服從那些法律,並願意運用我對我所主領教會的成員的影響力,使他們也同樣服從。」8

這份文件的完整涵意在開始時並不明顯。 主說話的方式是「律上加律,這裡一點,那裡一點」。 9教會中終止多重婚姻就像開始時一樣,也是緩慢地逐漸進行,過程中充滿了困難和不確定。

伍會長在正式宣言中宣稱將服從美國法律,而在他任內也幾乎不再有新的多重婚姻了。 但仍有少數多重婚姻在某些教會領袖同意下,繼續在墨西哥和加拿大實施。 這些婚姻通常都不是由教會領袖促成的,也很難獲得核准。 通常,締結這些婚姻的夫妻一方或雙方,都同意要留在加拿大或墨西哥。 1890到1904年間,有少數的多重婚姻例外地在美國境內實施。

1903年,使徒列德‧斯穆特當選為美國參議員後,教會在這些婚姻中扮演的角色,就成為公開激辯的主題。 在1904年四月總會大會,總會會長約瑟F.‧斯密發表了一篇有力的聲明,稱為第二份正式宣言,表明新近締結多重婚姻的人將受到開除教籍的處分。10自從斯密會長的時代以來,總會會長都一再強調,本教會及成員都無權再實行多重婚姻,並且為了強調這點,還要求各地領袖將不服從的成員交付教會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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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多重婚姻是復興福音中最具挑戰的事情之一。 對許多實行多重婚姻的人來說,這都是信心的考驗。 這樣的婚姻違背了文化和法律常規,導致迫害及誹謗。 儘管有這些困難,多重婚姻仍在無數方面造福了教會。 從十九世紀這些聖徒的家系中所誕生的後期聖徒,許多都成了忠於福音聖約的正義父母,耶穌基督的忠實門徒,具有奉獻精神的教會成員、領袖和傳教士,以及良好的公民和重要的政府官員。 現代的後期聖徒尊崇並敬重這些忠信的先驅者,他們為了自己的信仰、家庭和社區作出重大的犧牲。

資源

  1. 教義和聖約132:34-38摩爾門經雅各書2:30;亦見創世記第16章。
  2. 教義和聖約132:7。 當時的教會總會會長定期按手選派其他人來執行多重婚姻。
  3. 摩爾門經雅各書2:30
  4. 彼得前書2:9;亦見摩爾門經雅各書1:8;使徒行傳5:41。
  5. 教義和聖約112:30124:41128:18
  6. 教義和聖約132:1,34-38
  7. 教義和聖約132:7131:2-3
  8. 正式宣言一;“Official Declaration,” Deseret Evening News, Sept. 25, 1890。
  9. 以賽亞書28:10,13;亦見尼腓二書28:30教義和聖約98:12
  10. “Official Statement by President Joseph F. Smith,” Deseret Evening News, Apr. 6, 1904, 1.

本教會感謝提供本文所收錄歷史資料的學者;所有引文皆已獲得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