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政府及法律


教會的信條第十二條聲明:「我們信要服從國王、總統、統治者、和有執法權的長官,要服從、敬重和維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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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信條第十二條外,教義和聖約第134篇列出後期聖徒「有關政府與一般法律的信仰」(教約134篇,前言)。本篇包括下列聲明:

「我們信政府是神為人的利益而設立的;為了社會的益處和安全,祂要人對與政府有關之立法和執法的行為負責。……

「我們信每個人在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下,受居住地政府法律保護時,都有義務擁護並支持其政府;在這種保護下的國民,暴動和叛亂都不正當,要受應得的懲罰;所有政府都有權制定他們認為最適當的法律,以保障大眾利益;但同時也須保持良心自由的神聖。

「我們信,每個人的職位都應受到尊重,例如為了保護無辜者、懲罰罪犯而任命的統治者和長官;所有的人都應尊重並服從法律,因為若無法律,和平與和諧將為無政府狀態和恐怖所取代;制定人的法律的明確目的,是管理人民與國家、人與人之間的事務;神的律法是從天上來的,規定信心與崇拜等屬靈方面的事;人要為這兩者向其造物主負責」(教約1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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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經文

教義和聖約 98:10
 
信條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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