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資源
第4課:應付婚姻中的挑戰


第4課

應付婚姻中的挑戰

運用建議

視你本身的情形及需要,遵行以下一項或多項建議。

  • 在以下的研讀指派中,林恩‧羅賓長老描述了「災難的最佳處方」;研讀他的話,然後擬出一份和諧家庭的最佳配方。想想你將在這處方中加入哪些「材料」。

  • 許下承諾要以耐心愛心而非憤怒來應付挑戰,想想你能做什麼來常常提醒自己這項承諾。比如說,可以在鞋子裡放個硬幣或小東西,或是在口袋裡放張小紙條提醒自己。

  • 若能取得家人家庭晚會資料課本(31106 265),請研讀「解決婚姻衝突」,第240−241頁。若你已婚,請與你的配偶共同研讀與討論。

研讀指派

研讀以下文章。若你已婚,請與你的配偶共同研讀與討論。

選擇權與發怒

林恩‧羅賓長老
七十員

撒但在家中引起怒氣

「我有一個世上家庭,多麼美滿溫馨」,教會聖詩裡的這兩句歌詞訴說了每位孩子的心願(「家庭能永遠在一起」聖詩選輯,第186首)。

我們從家庭文告中學習到:「家庭是造物主……計畫的核心」,「夫妻肩負神聖的責任要彼此相愛、彼此照顧」,並且「有神聖的職責,要在愛與正義中教養兒女」(「家庭:致全世界文告」,1996年6月,聖徒之聲,第10頁)。

家庭也是撒但的頭號目標。他向家庭宣戰,他所用的狡詐計謀之一就是潛入敵營,滲透到我們的家庭和生活中。

他登堂入室,在人們的家中進行破壞,往往也導致家庭破裂。他的伎倆是煽動家人發怒。撒但是「紛爭之父,他煽動人心彼此挾怒紛爭」(尼腓三書11:29)。煽動一詞聽起來像是醞釀災難的最佳配方:讓火氣慢慢上升,加入一些尖酸刻薄的話進行攪拌,讓情緒沸騰起來,繼續攪拌到濃稠狀之後就讓它冷卻下來,等情緒放涼幾天之後再冷冷端上;那眞會讓人吃不消。

我們可以選擇不發怒

他的詭計是使怒氣和選擇權變得毫不相干,讓我們相信是那克制不住的情緒害了我們。我們常聽人說:「我情緒失控。」情緒失控這個字眼很有意思,也已被廣泛使用。「失控」暗示著「不是有意的」、「偶發的」、「非自願的」、「不必負責」──也許是無心之過,但絕非「不必負責」。

「他惹我發怒。」我們也常聽人這麼說,這也表示未加以控制或並非出於選擇。這樣的迷思必須破除,沒有人惹我們發怒;別人不會讓我們發怒,沒有人逼我們發怒。發怒是有意識的選擇,是一項決定。因此,我們可以選擇不發怒。我們可以選擇!

有人說他們是「逼不得已的」,作家威廉‧魏班斯駁斥這種說法爲「一派胡言」。

「侵犯、……壓抑怒氣、議論、大叫大吼等」,這些都是我們在處理怒氣方面學到的對策。「我們都會選擇採用過去屢試不爽的方法。各位是否注意到,我們幾乎不會在主管指責時生氣,但卻經常對朋友或家人發怒」(“The New Obscenity,” Reader’s Digest, Dec. 1988, 24; italics added)。

魏班斯在高二時參加高中籃球隊的甄試,結果如願進入校隊。第一天練球時,教練要他和另外一人對打,其他隊員則在一旁觀看。當他的球只打中籃框而沒投進時,他跺腳大叫。教練走過去對他說:「你要是再玩這套把戲,就不必再來我的球隊打球了。」此後三年,他不曾再亂發脾氣。多年以後,他回想這件往事,知道那位教練在那天教導了一項使他人生改觀的原則:怒氣是可以控制的(see “The New Obscenity,” 24)。

主的教導

約瑟‧斯密聖經譯本以弗所書4:26中,保羅問道:「你們能生氣卻不犯罪嗎?」主對於此事說得很明白:

「凡具有紛爭之靈的,不是屬於我的,是屬於魔鬼的;魔鬼是紛爭之父,他煽動人心彼此挾怒紛爭。

「煽動人心彼此激怒敵對,這不是我的教義;而這是我的教義,就是要消除這種事」(尼腓三書11:29−30)。

主的這項教義或吩咐預設了選擇權的存在,敦促人們去運用良知作決定。主期望我們都選擇不發怒。

發怒的行爲是不容辯解的。在馬太福音第五章第22節裡,主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無緣無故向兄弟動怒的,難免受審判」,有意思的是,無緣無故這四個字並未出現在約瑟‧斯密聖經譯本中(見馬太福音5:24),也沒有出現在尼腓三書12:22。主刪除了「無緣無故」這幾個字,讓我們再也沒有發怒的藉口。「這是我的教義,就是要消除這種事」(尼腓三書11:30),我們能夠「消除」怒氣,是因爲主已如此教導和吩咐我們了。

發怒就是向撒但的力量屈服

發怒就是藉著放棄自制,向撒但的力量屈服。發怒是在思想上犯錯,會引起敵意或帶有敵意的行爲。發怒會引發高速公路上的對罵、運動場上的咆哮,以及家庭中的暴力。

不加控制的怒氣會很快地讓人口出惡言,導致其他形式的精神虐待,在脆弱的心靈上烙下傷痕。救主說:「出口的乃能污穢人」(馬太福音15:11)。

大衛奧‧麥基說過:「『除非是房子著火了』,否則作丈夫和妻子的絕不要對另一半大聲說話」(Stepping Stones to an Abundant Life, comp. Llewelyn R. McKay [1971], 294)。

身體的虐待是怒氣爆發的結果,絕無辯解的餘地,也永遠不能稱義。

發怒是企圖使人感到愧疚的粗魯作法,或是用以糾正別人的殘忍方式。發怒往往被誤認爲是懲戒,但幾乎都造成反效果。因此經文警告我們:「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並且「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歌羅西書3:19,21)。

「從今以後我再也不發怒了」

選擇與負責是一體兩面的原則。由於發怒是一項選擇,家庭文告即鄭重提出了警告:「……虐待配偶兒女的……有一天要在神前爲此負責」。

了解選擇權與發怒之間的關係,是從生活中除去怒氣的第一步。我們可以選擇不發怒,也可以在今天的此時此刻就作這項選擇:「從今以後我再也不發怒了。」請思考這項提議。

教義和聖約第121篇是學習正確領導原則的最好資源。將第121篇應用在配偶及父母身上可能是最爲重要的。我們要以「勸說、恆久忍耐、溫和、溫柔,和不虛偽的愛」來帶領家人(見教約121:41−42)。

願每個孩子的夢想成眞,在世上都有一個美滿溫馨的家。

選自1998年4月總會教友大會羅賓長老之演說(見1998年7月,聖徒之聲第89−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