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009年
愛與律法
10月 2009


愛與律法

神的愛不會取代祂的律法和誡命,神的律法和誡命的效力也不會削弱祂的愛所蘊涵的目的和效力。

I.

II.

III.

IV.

我感覺應該要談談神的愛與神的誡命。我的信息是,神廣博且完美的愛都在祂福音計畫的一切祝福裡顯露無遺,而這其中包括了一項事實,那就是祂把上好的祝福保留給服從祂律法的人。1這些永恆的原則也應當成為父母愛與教導子女的指導方針。

開始,我要舉四個例子來說明世人對愛與律法的誤解。

  1. 有個與人同居的年輕成人告訴他悲傷的父母,說:「如果你們真的愛我,你們就會像接納其他已經結婚的子女一樣,接納我和我的伴侶。」

  2. 有個青少年在父母親要求他或給他壓力時,回話說:「如果你們真的愛我,就不會強迫我。」

在這兩個例子中,違反誡命的人都堅持父母的愛應當超越神聖律法的誡命和父母的教導。

以下兩個例子顯示出世人如何誤解神的愛的功效。

  1. 有個人不相信夫妻應當締結永恆婚姻,才能在來生享有家庭關係的教義。他說:「如果神真的愛我們,我不相信祂會用這種方法拆散丈夫和妻子。」

  2. 另一個人說,他的信心因為神讓某個人或某個種族受苦而磨滅了,並斷定說:「如果真有一位愛我們的神,祂就不會讓這種事發生。」

這些人不相信永恆的律法,他們認為這些律法與他們對神的愛所具效力的認知相牴觸。抱持這種立場的人不了解神的愛的本質,也不知道祂的律法和誡命的目的。神的愛不會取代祂的律法和誡命,神的律法和誡命的效力也不會削弱祂的愛所蘊涵的目的和效力;父母的愛和規定也應當如此。

首先,讓我們來想想神的愛;迪特‧鄔希鐸會長今天早上對此作了極佳的闡譯。使徒保羅問:「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不是患難,不是逼迫,不是危險和刀劍(見羅馬書8:35)。他最後說:「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第38-39節)。

沒有任何證據比使徒約翰的聲明更能彰顯神的愛所具備的無限能力與完美。他說:「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翰福音3:16)。另一位使徒寫道,神「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羅馬書8:32)。想想看,天父差遣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忍受了無以名狀的痛苦,祂是多麼傷心啊。這就是祂對我們每個人的愛最有力的證據!

神愛祂的子女,這是永恆不變的事實,但是為什麼祂會如此愛我們,而我們又為什麼渴望得到這種愛呢?答案就在神的愛與律法之間的關係裡。

有些人之所以重視神的愛,似乎是因為祂的愛深厚,而且沒有條件,以至於希望祂的愛可以慈悲地讓他們不用遵守祂的律法。相反的,凡了解神對其兒女計畫的人,都知道神的律法是不變的,這項事實也證明了祂對祂子女的愛。慈悲不能剝奪公道,2獲得憐憫的是那些「遵守聖約,奉行誡命的人」(教約54:6)。

我們在聖經和現代經文中一再讀到,神對邪惡者發怒,3以及在憤怒中制裁違反祂律法的人。4發怒和憤怒為何是祂的愛之明證呢?約瑟‧斯密曾教導,神「制定律法,好讓〔祂差到世上的〕靈有機會像祂一樣進步」。5神的愛如此完美,祂循循善誘地要求我們遵守祂的律法,因為祂知道,只有服從祂的律法,我們才能變得像祂一樣完全。基於這個理由,神的怒氣和憤怒並不會和祂的愛相互矛盾,反而會證明祂的愛。每位父母都知道,你可以全心全意愛一個孩子,但是你也會在孩子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時,用有創意的方式表達氣憤和失望。

神的愛如此廣博,所以祂在完美的計畫中,把許多的恩典賜給祂所有的兒女,甚至賜給違反祂律法的人。塵世生命就是這樣的一項恩典,賜給所有在天上戰爭中獲得資格的人。6另一項無條件的恩典就是全世人的復活,因為「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哥林多前書15:22)。人在世上還有許多恩典,不是以個人對律法的服從為條件的。耶穌曾教導,我們的天父「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馬太福音5:45)。

若是我們肯聆聽,就會知道並感受到神的愛,甚至在我們不服從的時候也如此。一位最近在教會中恢復活躍的婦女在聖餐聚會的演講中這樣說:「祂一直看顧著我,甚至在我拒絕祂的時候也一樣。祂一直在指引我,用祂的溫柔慈悲安慰我,但是我太生氣了,所以看不到也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和感覺。」7

神上好的祝福顯然是以服從神的律法和誡命為條件。這項重要的教導記載在現代的啟示中:

「在這個世界奠基以前,在天上就已經頒定了不能取消的律法,所有的祝福都是根據那律法而來——

「當我們從神那裡獲得任何祝福時,那是由於我們服從了那祝福所根據的律法」(教約130:20-21)。

這項偉大的原則幫助我們了解許多事情為什麼會如此,就像公道和慈悲藉著贖罪而取得平衡一樣。這項原則也說明了神為什麼不阻止祂的兒女運用選擇權。選擇權——也就是讓我們選擇的權力——是那讓我們來到世上的福音計畫的基礎。神不會為了維護某些人的福祉,而去干預或阻止另一些人的選擇所帶來的後果,就算他們會殺害、傷害或欺壓他人,神也不會干預或阻止,否則就破壞了祂為我們的永恆進步所訂定的計畫。8祂會祝福我們,讓我們能忍受他人選擇的後果,但是祂不會阻止那些選擇。9

人若了解耶穌的教導,就不會推斷說:慈愛的天父或祂的聖子認為祂們的愛能取代祂們的誡命。想想看以下的例子。

耶穌開始傳道時,祂的第一個信息就是悔改。10

祂顯露慈愛憐憫,不定罪那因行淫而被帶來的婦人時,卻也告訴她:「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1)。

耶穌教導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馬太福音7:21)。

神的誡命和律法的效力不會為了附和大眾的行為或想法而改變。如果有人以為神或父母對某人的愛可以容許這個人違反律法的話,這樣的人就是不了解愛,也不了解律法。主宣告:「凡破壞律法,不遵守律法,卻企圖使自己成為律法,執意生活在罪惡中,而且全然生活在罪惡中的,不能被律法聖化,也不能被慈愛、公道或公義聖化。所以,他們並仍處在污穢中」(教約88:35)。

我們在近代啟示中讀到:「所有的國度都有制訂的律法」(教約88:36)。比方說:

「凡不能遵守高榮國度律法的,不能承受高榮榮耀。

「凡不能遵守中榮國度律法的,不能承受中榮榮耀。

「凡不能遵守低榮國度律法的,不能承受低榮榮耀」(教約88:22-24)。

換句話說,決定我們在最後審判時被指定到哪個榮耀國度的,不是愛,而是神在祂計畫中為了讓我們有資格獲得永生而制定的律法;那永生是「神一切恩賜中最大的」(教約14:7)。

父母在教導和回應兒女的時候,有很多機會可以應用這些原則。其中一個機會和父母給兒女禮物有關。就像神將某些恩典賜給所有的塵世兒女,而不要求他們服從律法一樣,就算兒女沒有完全達到父母的要求,父母也會為兒女提供食宿等種種福利。天父為了祂兒女的福祉而賜與律法和誡命,因此明智的父母要效法睿智和慈愛天父的榜樣,以服從作為給孩子禮物的條件。

父母如果有誤入歧途的孩子——像是濫用酒精或毒品的青少年——他們便面臨一項難題。父母是否要因為愛,而容許家中有這些有害物質,或容許孩子在家中服用?或是遵守國家法律,基於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和為了家中其他孩子的益處而加以禁止?

再提一個更嚴重的難題,如果已經成年的孩子與人同居,由於在婚約外發生性關係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所以為了讓這個孩子感受家人的強烈不滿而斷絕他與家人的所有聯繫?或是因為父母愛他而忽視他與人同居的事實?這兩種極端的處理方式,我都看過,但我認為都不妥當。

父母該如何劃定界線?這就需要父母運用智慧,並仰賴主的靈感指示。沒有任何事比父母在教養兒女和管理家庭的決定上更需要上天的指引,或更容易獲得指引的了。這是永恆的事工。

父母在應付這些問題時,應該記住主的教導,也就是我們要撇下那九十九隻羊,去曠野中找尋那走失的一隻。11多馬‧孟蓀會長呼籲我們從事愛的運動,解救那些在冷漠或無知的曠野中徘徊的弟兄姊妹。12要遵從這些教導,就需要持續付出愛的關懷,自然也需要持續的良好互動。

父母也應該記得主經常教導的一件事,就是「主所愛的,祂必管教」(希伯來書12:6)。13納爾遜長老在一次教友大會上,以「教我們忍與愛」為題的演講中談到:「真正愛罪人會讓人勇敢地面對問題,而不是姑息!真正的愛並不鼓勵自我毀滅的行為。」14

姑且不論愛的力量與律法的效力在哪裡分際,違反誡命一定會影響家人之間的親情。耶穌曾教導:

「你們以為我來,是叫地上太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乃是叫人紛爭。

「從今以後,一家五個人將要紛爭;三個人和兩個人相爭,兩個人和三個人相爭。

「父親和兒子相爭;兒子和父親相爭;母親和女兒相爭;女兒和母親相爭」(路加福音12:51-53)。

這項嚴正的教導提醒我們,家人不團結一心地努力遵守神的誡命時,就會產生分裂。我們要盡全力避免破壞親情,但有的時候,在我們盡一切所能之後,這種事情還是會發生。

面臨這樣的壓力時,我們必須忍受一項事實,就是親人誤入歧途,會讓我們不快樂;但是,我們對彼此的愛不應該減少,也不應該放棄用耐心和努力去共同了解神的愛與律法。

我見證這些事都是真實的,是救恩計畫的一部分,也是基督的教義,我為祂作見證,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註:

  1. 見羅素‧納爾遜,「神的愛」,2003年2月,利阿賀拿,第12頁。

  2. 見阿爾瑪書42:25。

  3. 例見士師記2:12-14;詩篇7:11;教約5:8;63:32。

  4. 例見列王紀下23:26-27;以弗所書5:6;尼腓一書22:16-17;阿爾瑪書12:35-36;教約84:24。

  5. 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斯密(2007),第210頁。

  6. 見啟示錄12:7-8。

  7. 2005年12月6日信函,經作者同意後引用。

  8. 參照阿爾瑪書42:8。

  9. 參照摩賽亞書24:14-15。

  10. 見馬太福音4:17。

  11. 見路加福音15:3-7。

  12. 見多馬‧孟蓀,「受困的軍旅」,1987年9月,聖徒之聲,第2頁。

  13. 亦見箴言3:12;啟示錄3:19;教約95:1。

  14. 羅素‧納爾遜,「教我們忍與愛」,1994年7月,聖徒之聲,第74-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