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提供支援給服刑的成人和青少年。以下的指示說明了可以提供哪種支援以及如何透過聖職管道提供支援。
支聯會會長要根據可用的資源,決定為支聯會疆界內犯罪矯正設施的受刑人提供什麼支援。他要在當地其他聖職領袖的協助下督導該支援計畫。該支聯會在為疆界內的犯罪矯正設施提供服務時,如需協助,七十員會長團或區域會長團的一員可指派臨近的一個或多個支聯會來支援,並作為該設施的經管支聯會。經管支聯會疆界外的成員,可以在其支聯會會長的核准下,蒙召喚來服務。
經管支聯會會長或一位受指派的主教,可以召喚一位聖職持有人,督導為這些機構的受刑人所提供的支援。通常應召喚男性來協助男性受刑人;然而,也可以召喚一對夫妻來協助男性受刑人。蒙召喚來協助女性受刑人的應至少是兩位男性、兩位婦女或一對夫婦。蒙召喚來協助受刑人的男性或婦女不應和受刑人獨處。
如果合適的話,經管支聯會會長要取得核准,組織一個犯罪矯正設施分會(見指導手冊第一冊:支聯會會長及主教,9.1.10)。有關犯罪矯正設施分會的組織及運作的指導方針,請見下方的「犯罪矯正設施分會」。
被指派的區域七十員要為經管支聯會會長團和犯罪矯正設施分會會長團提供指示和訓練,必要時可由蒙召喚來協助的人提供。
崇拜儀式
通常會提供崇拜儀式,給那些依設施規定可參加的所有受刑人。必要時,這些儀式可以簡化,以滿足參與者的需求。儀式通常按照聖餐聚會的形式進行,但不主理聖餐。無論受刑人的宗教派別或在教會的地位為何,參加聚會時都可以祈禱或演講;這是教會政策的例外情況。
崇拜儀式應讓人清楚看出是由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所提供。如經允許,可在犯罪矯正設施中一個以上的地點提供崇拜儀式。
其他支援
在犯罪矯正設施的允許下,可提供受刑人的其他支援包括施助、主日學課程、家庭晚會小組、福音進修班或福音研究所課程,以及其他的特殊計畫,例如家譜事工和家庭服務處戒癮計畫。
在犯罪矯正設施的授權下,可為受刑人提供經文、忠於信仰、教會雜誌和Church News(教會新聞)。這些出版品也可以放置在圖書館中。
蒙召喚在犯罪矯正設施服務的成員,要在屬靈和屬世事務方面提供支援,並與受刑人保持適當的關係。
蒙召喚在犯罪矯正設施服務的成員應該:
在適當並得到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聖職祝福。
以下說明了犯罪矯正設施分會的組織與運作。
分會會長團
犯罪矯正設施分會會長團由經管支聯會會長召喚,並在他的指導下服務。(在猶他州和愛達荷州的一些指定的設施中,已由總會會長團授權發出主教的召喚,而不是由分會會長。除非總會會長團另有指示,否則應繼續召喚主教到這些單位服務。)
分會會長要主領分會所有的聚會。他要向經管支聯會會長推薦在該設施服務的個人和夫婦的名字。
分會會長要幫助受刑人進行悔改的過程。必要時,要採取教會紀律行動的適當程序(見指導手冊第一冊,第6章)。
雖然分會會長有權柄為民俗婚禮證婚,但不應在犯罪矯正設施中執行。
分會會長團也負有下列責任:
分會組織
除了分會會長團之外,還可以召喚一位執行祕書及/或分會文書。其他召喚可視需求而定,包括音樂主席、主日學教師、家庭晚會小組教師、福音研究所或福音進修班教師、家譜中心工作人員,以及教會各組織的會長團。蒙召喚在犯罪矯正設施服務的人,應配稱持有聖殿推薦書。受刑人不應被召喚擔任教會的職位,但無論其宗教派別或在教會中的地位為何,都可以透過祈禱、演講或履行其他適當的指派工作來參與。
紀錄和報表
教籍紀錄刑期少於三個月的人,其教籍紀錄應留在原支會。如果一個人的刑期超過三個月,教籍紀錄就應該遷到犯罪矯正設施分會。受刑人獲釋時,教籍會遷到居住的單位。
如果受刑人的教籍已被撤消,就不會有教籍紀錄。然而,在當事人的同意下,原來的主教可向犯罪矯正設施分會會長透露此人的相關資料。
季報。分會文書要準備並提交支會/分會的季報。就犯罪矯正設施分會而言,崇拜儀式的出席人數要視為聖餐聚會出席人數。出席人數應涵蓋所有參與崇拜儀式的人,包括教會成員和其他人。
預算
預算撥款提供了一般基金,來支付犯罪矯正設施分會的活動和計畫。經管支聯會會長要決定將支聯會的經費分配多少給該分會(見指導手冊第一冊,14.7)。
回到原支會或分會的過渡時期
當一個人從犯罪矯正設施獲釋時,其需求就成為原支會或分會的責任。因此,犯罪矯正設施分會會長在此過渡時期,應與原支會或分會的聖職領袖一同合作。這個過程應在此人獲釋日期的三個月前開始。法律及其他專業事務應交由專業人士處理。
如需其他協助
福利服務部門與教會總部的聖職部門合作,負責提供物資及專業資源,以協助犯罪矯正設施裡的人及其家庭。若需協助,請聯絡福利服務部門,或七十員會長團或區域會長團的一員。